一、VOCs的定义
VOCs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缩写,中文直接翻译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对于VOCs的定义,目前国际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从物质的沸点、饱和蒸气压、是否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等因素来定义。
二、国外VOCs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 (WHO, 1989) 将 VOC 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在 50 至 260 °C 之间的有机化合物。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将其定义为: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或碳酸盐外,任何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
欧盟国家排放上限指令 (2001/81/EC) 将其定义为:除甲烷外,在阳光作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的任何人为和天然有机化合物来源。
三、我国对VOCs的定义
GB 21902-2008《合成革和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VOCs定义为: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可在常压下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气态分子的形式。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将其定义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按有关规定测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排放量时,根据行业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可将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和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大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定义为:饱和蒸汽压在标准状态下(在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 标准状态),沸点低。 ,分子量小,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适用于本指南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包括烷烃、烯烃、芳烃和炔烃等C2-C12非甲烷烃,醛、酮、醇、醚、酯和酚等C1-C10含氧有机化合物, 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152种化合物。
还有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从VOCs的沸点、饱和蒸气压、是否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等方面对VOCs进行了定义。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