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 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 是 ( )。
A. 先诉抗辩权
B. 不安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不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选项 A: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